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照明电器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of Lighting Industry(缩写为CALI)。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企业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协调同行业利益,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整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对国内外同行业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提出制定行业规划、政策、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根据授权从事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与订货,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信息,组织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人才培训;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商定行规行约;参与制订和修改行业的产品标准;
(六)受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行业特色区域和产业集群建设,对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制定提出建议,参与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和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以及评估、咨询与监督;
(七)实施品牌战略,组织推动会员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对本行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考核,参与行检、行评、产品认证和发放生产许可证、出口产品质量许可证及企业资质审查等工作;
(八)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九) 开展本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协会章程;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单位会员为从事照明电器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四)个人会员为关心照明电器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协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员或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优先得到协会的服务及协会刊物;
(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有提请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遵守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各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凡在本行业中有较高声望和对本行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员,承认本协会章程,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可分别聘为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名誉会员。
名誉职位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可享有会员其它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秘书处在理事长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协会开展评比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11月25 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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