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羽绒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FEATHER&DOWNINDUSTRIALASSOCIATION,(缩写为:CFDIA,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中国羽绒行业的全国性组织,是由全国从事羽绒加工生产、经营、科研以及与其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振兴和发展中国的羽绒工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全体会员,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为国家轻工业局,核准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任务是在会员和政府部门之间、会员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政府的意图,协助政府部门搞好行业管理,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多种服务。
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的总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地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研究羽绒行业的发展方向和战略,拟定行业的发展规划。
(三)向政府提出行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和行业经济立法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四)组织拟定产品标准,对行业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评定实施名牌战略,做好羽绒制品信誉保证标志工作,与工商部门配合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五)组织行业技术攻关,开发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的科技、四新成果进行鉴定、评比。
(六)协助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技术协作,推动行业内外的横向联合。
(七)总结交流行业的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组织行业进行经济技术情报、市场信息交流和开展行业的学术活动,编辑出版有关资料、刊物。
(八)协调行业各会员之间在对外出口、利用外资、引进技术等方面的活动。
(九)组织协调行业的原辅材料、产品、设备的实业营销,发展工、贸、商联营。
(十)组织行业基础资料的调查、收集、编写和统计工作。
(十一)加强与国外同行业和团体的联系与交往,参加国际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接待国外来访团组,发展友好往来。组织出国考察、学习、人员培训和展览展销。
(十二)加强行业的职工教育。参与行业大、中专职工培训教材的编辑和审定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培训专业人才。
(十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承担本协会会员委办的事项。
(十四)开展有益于行业及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有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凡本行业依法取得国家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入会,填写“中国羽绒工业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的代表应是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
(二)凡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法开办的外商独资企业和代表机构,均可申请入会,填写“中国羽绒工业协会名誉会员申请表”,经批准后作为本协会的名誉会员。
(三)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和名誉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良好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申请入会单位向本协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中国羽绒工业协会团体会员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按照会员入会条件进行审批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向被批准入会企业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第三章第七条2、3款规定的除外);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享有本协会提供的技术、经济信息等资料;
(三)优先享用本协会出版的有关刊物、资料和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支持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会员如果不按期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如遇特殊情况,须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研究后,可适当减免当年的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选举本协会理事会
(六)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授权秘书处吸收新会员,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副理事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动能力;
(七)未授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八)兼职的副理事长、理事应为企业的法定代表或其委托人,在其任职期间退休、调任的由该企业的新法人代表自然接替其本协会的职务。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某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94年10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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