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工业设计协会,英文名称:China Industrial Design Association,缩写:CI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国从事工业设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工作者,以及支持和热心工业设计的企业家和活动家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团结、联合我国工业设计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支持工业设计的各界人士,坚持民主办会原则,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中心,产学研相结合,推动我国工业设计的发展,推进国际合作,实现工业设计的产业化,提高企业及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创新型国家与和谐社会,促进可持续发展,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三看台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推广先进技术,开展青少年工业设计教育活动。
(三)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工业设计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开展民间国际工业设计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工业设计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工业设计团体和工业设计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五)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设计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六)反映会员和工业设计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工业设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七)促进工业设计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行业或产业科技进步。组织会员和工业设计工作者为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体系,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1、组织全国性的竞赛、评比、评奖。表彰奖励在本行业的设计实践、教学、研究、管理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机构和人员。
2、对工业设计机构进行资质评价。对本行业的专业设计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对工业设计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水平评价,对设计师进行资格认定。
(九)开展工业设计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并承担相关课题的
研究以及相关项目的论证、验收。
(十)兴办符合协会章程、有利于工业设计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开展工业设计咨询和中介服务。
(十一)根据党和国家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总任务,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研究工业设计的发展战略,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探索发展方向,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推进我国设计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
(十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编写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措施、制定行业标准和相关制度等工作。
(十三)开展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参加或支持本行业的工作和活动;
(五)个人会员应当是具有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或职务,或获得硕士学位以上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单位会员应当依法登记。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因某种原因不能到会的理事,须通过书面方式委托代表出席理事会并投票表决。
(二)理事会中设置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委派的代表经选举成为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某种原因不能到会的常务理事,须通过书面方式委托代表出席常务理事会并投票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 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团体的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相关副会长和秘书长参加,行使下列职权:
(一)研究拟提交理事会选举、表决的议案;
(二)研究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贯彻实施;
(三)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和相关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5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