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Bakery and Confectionery Industry, 缩写CABCI。
第二条 本团体是焙烤食品、糖制食品、冷冻饮品、方便食品等相关食品机械、原辅材料等企业、科研院所及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指导下,“集行业之力,办行业之事,为行业服务,促行业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的全局利益,促进全行业经济技术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全行业健康地发展。
本团体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按党和国家政策,对行业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向政府提出有关改革、发展、产业政策、经济技术政策、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开展政策法规、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反补贴、反不正当竞争、打击走私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工作;
(二)受政府部门委托,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计划,对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进行调研、论证、并提出意见;
(三)推动行业内外多种形式的联合,协调行业内部企业间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技术合作和竞争中的问题,促进行业的技术进步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做好信息交流和发布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办好协会刊物和网站。强化国际交流,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保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采取多种形式为会员单位培训各类专业人才,提高其科技、经济管理人员的素质;
(六)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的联系,代表行业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开展国内外与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相关的合作、交流,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展览展销活动;
(七)经政府部门授权,组织或参与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行业产品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等的制修订工作;
(八)经政府部门委托,开展行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制定行规行约,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反映会员要求,组织发展行业公益事业,承担政府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行业内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
(十一)开展有益于会员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从事焙烤食品糖制品(饼干、面包、糕点、糖果、巧克力、冷冻饮品、方便食品、果脯蜜饯等)工业生产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有两年以上生产历史的企业及有关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可申请入会;
(二)服务于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如食品机械制造、原辅材料、工模量具等生产企业,可申请入会;
(三)个人会员主要指焙烤食品糖制品行业中从事技术工作并具有一定水平的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受本团体规定的优惠待遇;
(七)有提请本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支持和积极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七)向本团体提供有关生产、技术、企业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先进经验,为本团体撰写刊物稿件和学术论文;
(八)不做有损于本团体利益的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荣誉、名誉职务的设立;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事业心强,有相当的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察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5月11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