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倾销应诉规定强调协会作用
2006-08-15 来源:中轻联综合业务部
商务部8月8日公布《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规定将自2006年8月14日起实施,原外经贸部《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同时废止。同期,为贯彻这一《规定》,对外贸易大省浙江省在全国率先制定了《浙江省应对出口反倾销暂行办法》。
据悉,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这项《规定》同时指出,在获知有关可能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后,行业组织应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做好应诉协调准备。 企业应依法规范出口行为,维护行业出口秩序,做好反倾销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时向行业组织报送。 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有决定应诉方式、自主选聘律师、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获得行业组织对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等权利。
业内人士认为,和4年前的旧规定相比,新规重点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发挥的作用,涵盖了反倾销应诉工作的主要流程。修改后的《规定》指出,商务部支持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应诉出口反倾销,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这一《规定》明确了除进出口商会外,行业协会也将成为应诉组织单位,可依章程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应诉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工业报)
(编辑:赵)
据悉,本《规定》适用于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包括新立案调查、复审调查、反吸收调查、反规避调查等。
《规定》共20条,主要内容包括: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依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商务部应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
这项《规定》同时指出,在获知有关可能发起反倾销案件新立案调查的信息后,行业组织应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做好应诉协调准备。 企业应依法规范出口行为,维护行业出口秩序,做好反倾销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时向行业组织报送。 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有决定应诉方式、自主选聘律师、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获得行业组织对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等权利。
业内人士认为,和4年前的旧规定相比,新规重点突出了行业协会在反倾销应诉中发挥的作用,涵盖了反倾销应诉工作的主要流程。修改后的《规定》指出,商务部支持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应诉出口反倾销,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这一《规定》明确了除进出口商会外,行业协会也将成为应诉组织单位,可依章程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协调应诉企业进行反倾销应诉工作。
(信息来源:中国工业报)
(编辑:赵)